认识到节约用水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领导,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应当分工协作,依法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强化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及安全供水的监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应当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一位,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措施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协调好城市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用水单位因用水量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云南日常节水倡议书

地方层面的具体要求:一些地方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细则或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指南中,对编制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基础地位。明确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作为建设项目设计的依据、申请用水计划的依据等。一些地方明确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需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编制。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烟台市、江西省九江市、福建省、广东省等地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编制“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计专篇”等专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云南日常节水倡议书建议完善相关节水法律法规体系,为编制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重点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相关人员要建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资源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要在确保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等用水的前提下,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城市和镇供水的原水需求。
加快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例如:按照河北省的要求,省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正在制定全省《水价**实施意见》,总体想法是:建立充分体现全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主要的水价形成机制。具体想法:一是大幅度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城市供水水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开征水资源费,其标准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成本之差确定。二是合理调整城市供水水价。按照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紧缺程度,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

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用水情况,建立用水台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资料。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每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将下达的用水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单位和部门,每季度定期将计划分解和月度实耗情况及超计划累进加价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云南企业节水倡议书
一些地方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细则或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指南中,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云南日常节水倡议书
目前,在行政法规层级缺乏对节水措施方案评审制度的规定,在部门规章层级缺乏对建设项目各阶段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和管理等规定。建议完善相关节水法律法规体系,为编制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提供法律依据。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加强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二是在《节约用水条例》中细化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三是制定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导则等具体规定;四是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设项目的差异性,完善地方节水法规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方面的实施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云南日常节水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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